委托运输条款合同

2021-09-29 17:53:45 391

委托运输条款合同

(运单契约条款)

申报义务:托运人必须准确表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名称(姓名)、地址及电话,如实准确地申报货物的名称、性质、数量、重量、体积、规格型号等,不准托运或夹带禁运物品、假冒伪劣产品、其他贵重物品。否则,一切后果均由托运人承担。

货物包装:托运人必须在足以保证运输、搬运、装卸作业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内外包装。无包装、未达到包装要求或者包装内外瑕疵造成损坏的,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货物性质:应如实申报,不准托运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蚀性、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和需要保温、保湿、保持干燥的特殊货物。因申报不实,导致承运人(或委托实际运输的第三人)被行政部门罚款或扣车的,托运人应直接向承运人全额赔偿罚款和扣车损失,扣车损失以800元每天计算。

保价运输:保价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,每张运单保价金额不超过1万,超过1万的需要托运人自行拆分至1万元以下单独保价运输。托运的同一批货物每件之间价值不同,应分别保价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。不分别保价的,按保价总额平均计算出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。发生货物赔偿时,托运人须提供客观真实的货物价值发票。

非保价运输: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货物损失或灭失部分运费的3倍。

易碎品赔偿:易碎品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制品、陶瓷制品、玉制品等,赔偿标准参照非保价运输执行。

货物的毁损、灭失: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坏、丢失、被盗、被抢、雨淋、火灾、污染、被冒领、串货无法找到、交通事故等。

交货检查:托运人同意开箱查验的,在合同正面备注栏特别注明验货情况。没有注明验货情况的,属于托运人不同意开箱查验,承运人对内装货物的质量、数量及毁损灭失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货物装卸:承运人上门提货或送货上门的,分别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装卸,如装卸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,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全部责任。

运输费用的支付:托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支付。约定由收货人付款,收货后拒付或不提货的,由托运人、收货人连带支付,承运人有权留置全部货物。逾期支付的,每逾期一日按合计金额的10%支付违约金。

提货期限:收货人应在接到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货,逾期一日按运费金额的10%支付保管费。收货人超过5日不提货的,托运人同意承运人自行变卖处理,变卖所得款先行抵付运杂费、保管费、违约金等,不足部分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。

提货手续:凭收货人身份证(代理人)身份证提货。

送货:即承运人仅负责送货至收货人处底楼位置,不负责搬运上楼、入库等。

货物验收:收货人提(接)货时应当场对货物经行检验,验收合格后签字提货。包装体面完好而内部货物毁损或灭失,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。

破损率:对一切玻璃制品、陶瓷制品、玉器制品以及其他易碎品、液体类等货物,允许破损(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)。

赔偿范围:货物发生损毁、灭失,赔偿范围仅限于货物本身的损失对其他损失和间接损失不予赔偿。

委托运输:托运人交运的货物,承运人可以委托第三人实际运输。

代收货款: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收货款的,托运人应当如实向承运人披露货款支付条件,披露不实责任自负。收货人有正当理由拒付或少付货款的,由托运人自行向收货人索要,受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,代收款金额不作为索赔依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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